2010年11月份,作为东莞市某美食店经营者的原告,与个体施工队(俗称游击队)口头约定了装饰装修的价格。
之后,施工队找了四个人开始对美食店进行装修,到2011年春节将近的时候,施工队向原告预支了部分装修款,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书写了一份字条,但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。
春节过后,施工队却不再为原告装修,原告认为预支的装修款超过了已施工的工程量,遂诉至法院。
“这是典型的与无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口头约定施工的案件类型。”主审此案的法官说,原告与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队之间没有就装修的工程、方案及单价作任何书面约定,“在装修的过程中,对已完工的部分也没有进行结算,没签署任何的书面材料。”
“这是非常草率的做法,虽然在实际中,很多工程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的,在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,当事人也常常陈述双方是朋友关系,不用签订合同。”主审法官说,但是纠纷发生之后,口头的约定并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。
主审法官表示,业主一定要谨记,不管是否是熟人,在与个人施工队之间达成装修协议之后,一定要签署书面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,将装修工程的工程量、单价、增减工程计算方式等等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,以作为双方结算和支付装修款的依据,也可以作为纠纷发生后有利的证据。
法官提醒
委托“游击队”也要签合同
在委托个人施工队进行装修时,需要注意以下方面:
一是签订合同,明确报价。装修工程的单价是多少,如何计算,哪些部分是赠送的,都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。
可能施工队在施工前为了争取到工程,总会承诺一些诱人的条件和赠送工程,若不通过书面的方式约定,在装修过程中业主极有可能得不到这些赠送项目,并且会付出更高昂的代价。
二是书面确认已完成部分。尤其是水、电、木工等等隐蔽工程,完成一项之后,就应该书面确认这一项工程量和工程质量,避免日后对工程量发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若工程量没有确定下来,在纠纷发生之后需要进行鉴定,也会发生不必要的费用,且隐蔽工程的鉴定需要破坏已完成工程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三是纠纷发生之后,在保有现状的情况下不要贸然进行二次施工。若业主着急搬进新家,一定要等纠纷处理之后再进行二次施工,或者在保留好足够的证据且经过公证等程序之后再进行二次施工。
最好的情况就是待纠纷处理完毕再进行继续施工,因为若再需进行鉴定才能明确的情况下,经过二次施工之后,已经不存在鉴定的客观可能,对业主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。
四是按照进度支付款项。不要一次性支付或者在未完成一定工程量的时候就多支付,以免在发生纠纷后,施工队不再继续施工,业主反而多支付了装修款。
业主应该和施工队约定好款项的支付方式,在完成到某种程度的时候支付相应的工程款,并在最后保留部分的质保金,以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。
因为即使法院判决确定多支付工程款,因为施工个人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,在发生纠纷后难以寻找,造成执行的困难,业主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实际保障。